環保新聞
發佈日期:
12/7/2023
類別:空污
資料來源:
環境部新聞專區_112.12.07
強化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改善臭氧污染 環境部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新聞重點摘錄如下:
- 修法目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為臭氧前驅物,環境部於112年 12 月 4 日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強化石化業管制,以改善臭氧 8 小時濃度、保護民眾健康與空氣品質。
- 管制重點範圍:涵蓋石化業廢氣燃燒塔、製程歲修排放、儲槽、裝載設施、槽車及設備元件之 VOCs 與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
- 七大修正重點:
- 加嚴燃燒塔改善計畫門檻:新增 VOCs 年排放量(煉油 5 噸/其他石化 2.5 噸)及 SO₂ 排放強度門檻,超量須提改善計畫。
- 強化浮頂儲槽管制:內浮頂槽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由 34,000 ppm 降至 10,000 ppm。
- 加嚴有害物質儲槽規定:存放 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之儲槽,須全面回收排氣並經防制設備處理。
- 加嚴槽車與裝載設施管制:運輸丙烯腈、苯、乙苯之槽車與裝載設施,須採 乾式接頭,降低裝卸逸散。
- 加嚴設備元件洩漏標準:洩漏管制值由 10,000 ppm 降至 1,000 ppm,並訂定分級修護與處分機制。
- 加嚴歲修與維修作業規定:密閉設施開啟前,總碳氫化合物濃度須降至 2,000 ppm以下。
- 空品不良期間限制作業:空品達中級或嚴重惡化時,不得進行密閉設備或儲槽開蓋作業。
- 政策效益:強化石化業在歲修及維修期間短時間大量排放 VOCs 之管制,並同步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改善臭氧污染與健康風險。
- 配套說明:既存製程提供緩衝改善期限,兼顧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
-新聞連結: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19500d6c-f931-4bff-8d5b-164167898e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