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紡織污泥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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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056673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05-19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紡織污泥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114年5月13日OO字第1140039286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
(二)紡織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之合計申報使用重量,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百分之五十。但採汽電共生流體化床鍋爐者,不在此限。
三、依來函說明及檢附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貴局轄管事業擬於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以煙煤為鍋爐燃料進行紡織污泥烘乾後,再以烘乾污泥為輔助燃料與煙煤混燒,產出水蒸氣供廠內印染整理程序使用及部分用於紡織污泥烘乾機,因其廠內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符合上開(一)運作管理規定,但宜留意廢棄物輔助燃料使用量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百分之五十。 - 正本OO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