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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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1.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3700號令公布全文31條
  2.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0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文
  3. 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645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2條;依第52條規定:除第14條及第38條 第1項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新名稱:資源循環推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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