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
  • 工永字號
    第(產永字第11401260890號)號
  • 解釋日期
    2025-12-2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4年11月25日OO字第1140006361號函。

    二、有關再利用煤灰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機構需符合下列資格規定:

    (一)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煤灰文件,始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

    (二)非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得向煤灰產生者取用。

    三、依來函說明,貴公司及OO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煤灰擬作為OO廠區之工程填地材料,並於填地後設置太陽能光電設置,惟該填築作業非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未符合上開再利用資格規定,故不適用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四、承上,貴公司收受OO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煤灰作為OO廠區之工程填地材料,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核准後進行再利用;另貴公司產出之煤灰自行於OO廠區作為工程填地材料,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之「自行處理」方式,惟事業廢棄物自行處理之管理非屬本部權責,倘有相關疑義,請洽環境部釋示。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OO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