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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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120664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11-1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OO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114年10月13日OO廢字第114103316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廢酒糟、酒粕、酒精醪」及「編號41、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或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合先敘明。
三、事業廢棄物堆肥化技術眾多,故上開管理方式未限制醱酵相關設備之型式,再利用機構得依選用之技術設置相關設備,惟黑水虻生物消化非醱酵(腐熟)程序,其虻糞產出後仍須經堆肥醱酵(腐熟)程序,且產出物品質應符合肥料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另因涉及個案認定,惠請貴局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時,依前開原則及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 正本OO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農業部、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