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臺端函詢廢木材再利用合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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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092328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09-03
- 解釋提要有關臺端函詢廢木材再利用合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臺端114年8月22日未具字號函。
二、查臺端來函說明,業者於再利用者身分申請表所填廢木材再利用廢棄物來源,包含「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經濟部)」及「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內政部、交通部)」,涉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再利用規定如下:
(一)廢木材為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其依該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登載再利用檢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送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再利用管理方式辦理再利用。廢木材(R-0701)再利用者身分之申請,亦應依此程序辦理。
三、有關臺端所詢廢木材再利用者身分審查及業者未依環保機關核准文件運作之合法性疑義,因事涉環境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及環保機關之稽查與處分權責,爰相關疑義由環境部釋示為準。
四、副本抄送環境部,檢附上開函文影本1份,針對民眾函詢廢木材再利用者身分審查及業者未依環保機關核准文件運作之合法性疑義,惠請大部依權責函復民眾。 - 正本OOO君
- 副本環境部(含附件)、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