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處函詢「養豬戶使用動物性廢渣(寵物飼料)餵養豬隻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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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119124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11-11
- 解釋提要有關貴處函詢「養豬戶使用動物性廢渣(寵物飼料)餵養豬隻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處114年11月4日OO字第11400096531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2、動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之動物性廢渣,其廢渣不得經化學處理,且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動物防疫人員指導(示)處理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處轄內養豬戶所使用逾有效期限及保存問題之寵物飼料,宜釐清其來源是否為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出;倘否,則不適用上開動物性廢渣再利用種類。另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惠請貴處逕依上開規定及案件實際情形認定。 - 正本OO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 副本環境部、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