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OO開發有限公司擬收受再利用之廢磚(R-0402)來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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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114531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11-0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OO開發有限公司擬收受再利用之廢磚(R-0402)來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4年10月23日OO廢字第1140060986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共通性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其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再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前開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營建工程、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及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所產出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內政部規定辦理,故前述來源廢磚之再利用相關疑義,請逕洽內政部。 - 正本OO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