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種類來源適用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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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062360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06-0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種類來源適用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局114年5月27日OO字第1140045437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共通性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其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再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前開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營建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所產出營建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內政部規定辦理,故本案營建工程所產出廢磚之再利用疑義,請逕洽內政部。 - 正本OO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