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詢執行試驗計畫及個案之再利用場地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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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007901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02-2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廠函詢執行試驗計畫及個案之再利用場地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14年2月4日OO字第140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略以,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依再利用計畫所載試驗計畫,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含試驗結果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送本部審查;再依前開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書面審查後,經濟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三、為簡化再利用許可申請審查程序,上述無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之再利用許可審查,經濟部係以個案(含試驗計畫)併審方式辦理。
四、試驗計畫為個案再利用申請之一部分,試驗結果經審查通過後即核發個案再利用許可,非為單獨核准試驗結果;另新廠設置完成後,即可引用舊廠許可作為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之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佐證。
五、有關再利用許可申請如有疑問之處,請逕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管制室,電話:02-27541255分機2751-2755。 - 正本OO公司OO廠
- 副本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管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