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免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之適用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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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071081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07-04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免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之適用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4年6月25日OO字第114025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5項第1款規定,再利用機構僅再利用廢酒糟、酒粕、酒精醪、菸砂、蔗渣及蔗渣煙爐灰產製再利用產品者,免連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三、承上,貴公司OO廠倘實際僅從事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再利用,則免連線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惟未來如有再利用上開以外事業廢棄物產製產品,仍應依規定辦理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申報作業。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