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以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再利用燃煤飛灰於混凝土攙和物再利用用途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
-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057380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06-0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以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再利用燃煤飛灰於混凝土攙和物再利用用途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4年5月23日OO字第114080011號函(如附件)。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再利用飛灰於混凝土攙和物用途者,其產品應為預拌混凝土,且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合先敘明。
三、經查貴公司OO工廠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且經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再利用燃煤飛灰產製預拌混凝土,本部前項辦法亦無不得以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現地拌和生產預拌混凝土之規定,惟建議作業現場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規定,做好必要設施與管理,以免衍生問題。
四、另有關貴公司來函所詢收受燃煤飛灰送至工地以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生產混凝土,是否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一節,係屬環保主管機關管理權責,爰請逕洽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釋示。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OO政府環境保護局(含附件)、OO股份有限公司、OO股份有限公司OO工廠、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