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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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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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第(產永字第11400045470號)號
  • 解釋日期
    2025-03-1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4年2月5日OO字第1140205034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飛灰之不同再利用用途所對應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如下,合先敘明:

    (一)再利用於「混凝土攙和物」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至少為預拌混凝土。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此用途係各類工程需進行地面填築時,直接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築材料,故不受工廠資格及產品項目之限制。

    三、經查來函說明三及檢附資料,本案工程廠商擬於工程地點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以煤灰(飛灰)為原料產製預拌混凝土使用,其再利用用途屬「混凝土攙和物」,故依上開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四、承上,依經濟部93年7月2日經授中字第09330000570號函釋,「工廠」之定義以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為要件,「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設備之設置屬臨時性,且工程完畢即行拆除,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工廠,爰本案不符合上開說明二(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

    五、事業廢棄物非屬附表所列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核准,始得為之。有關經濟部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事宜,可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管制室,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752~2755。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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