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水產養殖業於養殖池將事業廢棄物作為光合菌培養基材之再利用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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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第(產永字第11401180070號)號
- 解釋日期2025-11-17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水產養殖業於養殖池將事業廢棄物作為光合菌培養基材之再利用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4年11月7日OO字第1141107號函。
二、有關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方式,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略以,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查來函檢附農業部漁業署114年10月2日漁四字第1141411759號函,其內容僅說明水產養殖業者利用自有養殖池設施培養光合菌之適法性,尚無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四、承上,有關農業部針對貴公司來函所列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等各項事業廢棄物作為光合菌培養基材是否訂有相關再利用規定,宜由農業部釐清釋示。
五、另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倘非屬依規定得逕行再利用者,仍可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本部許可核准後進行再利用。
六、副本抄送農業部,檢附OO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7日OO字第1141107號函影本1份,惠請貴部就上開疑義逕復該公司。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農業部(含附件)、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