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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屋頂光電新制來了!300坪新建物強制裝光電,20萬戶用電可以靠螞蟻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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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 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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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內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發布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上路。新制規定,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需標準設置太陽光電。新制上路後,對台灣的能源轉型有何利弊、又有哪些對象會受到規範?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的建築物,屋頂須以每20平方公尺1瓩的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但因為受光不足或構造、用途特殊者可免設。

內政部統計,雖然符合規範的案件僅占全國建照申請量約10%,但其建築面積卻占全體約80%,預估新制每年可新增約66萬瓩(660MW)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約可供應20萬戶家庭的年用電需求。

新規納管對象包含建築面積達到300坪以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所定的A、B、C、D、F、G類及H類建築物,也就是:

大型集合住宅/豪宅大樓: 單棟占地寬廣的新建住宅案。

工廠與廠房:各地工業區、科技園區新建或擴建的大型廠房。

大型商業設施:購物中心、量販店、物流倉儲大樓、大型飯店等。

公共建築與文教設施:大型政府機關、體育館、展覽館、學校大型館樓等。

若建物符合納管門檻,但有以下特殊情況,經出具相關證明或模擬評定報告,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或免予設置:

日照不足/遮蔽: 經專業機構模擬,周邊建築遮蔽嚴重、受光條件不佳者。

構造特殊: 屋頂結構(如圓頂、特殊造型、載重不足)無法安全支撐光電設備者。

用途特殊: 建物用途與光電系統相衝,或有特殊安全疑慮(如特定古蹟修復、特殊危險物貯存等)。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8條規定,新建建築物的起造人應於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移交前,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設置者為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有管理權之人。也就是說,建商蓋好建物並裝好太陽能板後,交屋或移交社區前,就要將太陽能設備一同辦理過戶。以後設備的維護責任以及賣電的收益,就正式交給屋主或管委會接收。

全文內容詳見: CSR@天下(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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