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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碳管理 減碳宣導

《能源管理法》初審通過,擴廠用電逾5MW須自備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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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調整用電大戶自備電力義務,並新增能源銷售資訊公開機制,修法方向鎖定新設或增設用電設備達規定容量的能源用戶。

經濟部長龔明鑫先前表示,門檻規畫為5MW以上,業者須在期限內建置一定容量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不再要求兩者同時設置;設備種類、容量及設置方式,將由經濟部另訂辦法。

經濟部能源署長吳志偉指出,產業界反映既有廠區受空間及安全條件限制,增設設備不易,因此修法改以新增、擴充用電為主要對象。綠色和平專案主任林煉凱則認為,現有400多家用電大戶未被納管,恐降低分散供電及強化電網韌性的效果,建議納入既有企業並設緩衝期。

草案另要求能源供應事業配合公益及管理需求,公開能源銷售統計,範圍與時程由經濟部公告。至於散播能源供應不實訊息、最高可罰60萬元的提案,因認定標準及法律重複疑慮,委員會決議不予增訂。

碳費修正首次排碳逾2.5萬噸可緩一年?環團批削弱碳價

環境部5日召開碳費兩項子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擬調整首次納管事業繳費時程及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使用規則。環團認為,修法雖提供行政緩衝,仍須避免削弱污染者付費原則與企業減碳誘因。

修法規畫,前一年度排放首次超過2.5萬公噸的事業,完成盤查與查驗後,隔年才開始繳納碳費,首年排放不收費。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指出,自主減量計畫期限可延後,但不應連帶免除碳費;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也要求環境部提出成本與影響評估,說明一年緩衝的必要性。

全文內容詳見: ESG遠見(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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