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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碳費新制修正,新納管企業有一年整備期,獲政府補助的減量效益不得計算超標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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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費制度2025年上路,全國240家企業共461廠已於2027年5月完成首次繳費。為完善徵收機制,環境部2026年9月修正《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聚焦於「給予新納管事業合理整備期」與「防止減量效益重複優惠」兩大重點。此外,環境部也規劃將部分碳費收益撥入溫管基金,專款專用推動淨零公正轉型,兼顧企業減碳與社會公平。

提供首次納管事業整備作業期,建立完整排放基線

環境部表示,本次增訂《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是為了確保首次納管事業擁有足夠的作業時間與完整的排放基線,以完善規劃自主減量計畫。

修正條文規定,首次符合碳費徵收條件的事業,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的次年起適用。環境部強調,自主減量計畫的核心在於推動實質減量,本次修正非免除事業的繳費責任,而是要求企業在完成盤查查驗並建構精確的排放基線後,據以制定具體的減量措施與計畫,作為未來主管機關查核的明確依據。

至於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於預告期間各界均相當關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使用規劃,環境部補充,本次修正是在既有三年使用期限、扣除上限及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於扣除碳費的比率為0.1等管制架構下,處理舊制額度銜接問題,並不影響碳費制度促進實質減量的政策方向。

此外,為避免重複優惠,本次同步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的減量措施,其產生的減量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計畫執行期滿後的超標效益核定。環境部期盼能完善早期減量制度銜接、同時防止碳費補助及減量效益核發之重複優惠,兼顧產業實務與制度公平性。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並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的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

全文內容詳見:CSR@天下(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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