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與西班牙ONCE協會聯合公告「身心障礙報告指引」
2015.05.20
全世界身心障礙人口高達1億人,占總人口數15%,係常被忽略的最大弱勢團體。儘管身障者可能行動上並不如一般人方便,其創意與智慧並不亞於一般人,如果企業能夠善加利用他們的能力,或許也是企業的一大競爭力。
聯合國於2006年簽署並於2008年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該公約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發展的指標,內容關注各領域身障者的需求,強調各障別的身障者都應享受與一般人相同的人權與基本自由,重申「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分享這些權利和自由」,並且強調「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對身心障礙者至關重要」。公約內容共有50條,除了確保身障者在社會、文化、經濟、教育、工作與就業、公共參與等領域不受歧視外,也要求締約國提高整個社會(包括家庭)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和尊嚴的尊重。
本文主要提供企業,當公司內部鑑別出身心障礙為重大考量面時,可以在報告書內容中提及相關議題與資訊;本文將身心障礙者議題分成6個面向,每一面向對應著不同GRI指標:
面向 | 指標 |
|---|---|
公司治理與價值 | G4-15、G4-38、G4-40、G4-56、G4-LA12、 |
尊重 (Embedding respect) | G4-DMA、G4-43、G4-HR2、G4-HR3、G4-HR12、G4-SO8、G4-PR7 |
雇用與尊嚴工作 | G4-DMA、G4-10、G4-LA1、G4-LA10、G4-LA12 |
易取得性 (Accessibility) | G4-DMA、G4-8、G4-9、G4-EC7、G4-PR3、G4-PR5 |
企業關係 (Business relationships) | G4-DMA、G4-EC9、G4-HR1、G4-HR11 |
社區 (Community) | G4-DMA、G4-EC1、G4-SO1、G4-S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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