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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介紹與趨勢分析】

2014.03.03

情資內容

前言

過去15年以來,各國政府已努力地將環境面與社會面的議題融入政策制定中;而經過這些年的推動,可以看到越來越多的國家將永續議題納入政策制定的範疇當中,並利用各種方式鼓勵企業發行永續報告書,包含訂定揭露ESG(環境、社會、治理,以下簡稱ESG)資訊的政策、上市上櫃公司的條件、公共採購的要求、安全衛生法規或是財務規定等。本文就各國永續政策趨勢進行說明。

各國永續政策趨勢

。企業發行永續報告書之相關政策逐年增加,包含強制性與自願性揭露規範

 

越來越多企業與組織開始揭露包含環境面及社會面等永續績效。主要原因包含來自利害關係者與同業競爭壓力,將永續精神結合公司策略的挑戰以及政府與股票交易所制定的規範。綜觀全球趨勢,近70%與永續報告書相關的政策都具有強制性,換言之,企業在創造利潤之前,必須先遵守當地的法令及規範。

 

許多國家為因應不同規模之企業而訂定強制性或義務性的永續政策。以印度為例,為鼓勵中小型企業成為負責任的企業,故政府訂定以自願性為主的揭露規範;然針對國營事業及印度百大企業,則強制規定必須要發行永續報告書,以完整揭露非財報資訊。歐洲國家如丹麥與法國政府,皆闡述實施相關強制性政策之後,均獲得正向的結果。

 

。愈來愈多的政策會採用「報告或說明(report or explain)」的方法

 

訂定強制性規範或是自願性規範的架構截然不同。現行各國政策多採用混合式的架構,並稱之為「報告或說明(report or explain)」的方法;該方法重點在於針對某些指標項目,企業可以選擇報告與否,若選擇不報告則必須說明原因。效果最顯著的例子為丹麥修改的決算法(Financial Statements Act),其法案規定大型企業必須發行永續報告書,經過3年的施行,大型企業發行報告書的比例從50%上升到95%;不僅數量增加,整體的報告書品質如完整性與可比較性等皆顯著進步。

 

。報告架構的發展

 

許多政府的相關政策均建立或參考國際組織所發布之報告架構,如聯合國全球盟約(UN Global Compact)、OECD跨國企業指導綱領(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以及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所發布的全球永續性報告指南(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企業使用國際性的永續報告書架構可以增加各報告間的比較性,也可提升報告書之時效性,及確保報告資料的品質。

 

。企業發行報告書之發展

 

1.各國規範要求對象仍以大型企業為主
目前各國政府所公告的政策規範,因為其規模與影響力之大,故其強制對象仍主要針對大型企業。這些大型公司通常參考同業的報告內容並經常受到其利害相關者之監督。大型企業的定義在各國間不一,有些國家認定受僱用員工數超過五百人,而有些國家則認定超過一千人才算是大型企業。

 

 

2.永續性報告已被列為股票上市櫃的條件

 

各國證劵交易所近年來重申對於企業揭露永續資訊的責任,並確實要求企業遵守揭露之規範。根據各國的法規演進趨勢,本來多以鼓勵性質的法規,近年來趨向較嚴格的執行。以巴西聖保羅證券期貨交易所(BM&FBOVESPA)為例,其在Rio+20之前即公開發布並執行成果確實有成效;其上市公司發布永續報告書的比例從45%(2012/5)上升到58%(2012/10)。

 

3.中小企業自願發行報告書之數量有成長趨勢

 

雖然中小企業通常不需要發行報告書,然而中小企業了解到透過發行報告書可以提升企業能見度與競爭力並有助於成為跨國企業的供應商,故近年仍然有逐步成長之趨勢。

各國CSR相關政策彙整表

 

以下部分彙整中國、美國、德國與法國之CSR相關重要法案。這四個國家不僅是台灣商品出口的大國,更是國際上主要訂定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案的主要國家,故選擇此四國家進行深度說明。

 

。中國

 

中國是第一個將企業社會責任規範導入公司法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中國至今有許多法規與自願性揭露準則供企業參考,並鼓勵依其執行;然而,除了中央政府直接制定政策之外,證券交易所則為第二大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部門。以下列舉中國三大證卷交易所針對上市公司所擬定之企業社會責任準則。

機構
名稱

CSR
相關政策

性質

重點摘錄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強制

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第3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管理、社會監督四個方向(第11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透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開發布(第27條)





企業社會責任指引

強制

上市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第1條)

 社會責任的範圍包括對股東、債權人、員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社區自然環境與資源之責任(第2條)

公司應定期評估且自願揭露公司責任報告(第5條),且於年報及該報告中揭露社會責任執行情形、與守則之差異及改善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揭露指引

強制

上市公司發生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對其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兩日內及時揭露事件情況及對公司經營以及利益相關者可能產生的影響(第2條)

對於不能按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揭露相關環境資訊的,本所將視其情節輕重,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必要的懲戒措施(第8條)

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

強制

公司應根據所處行業及自身經營特點,形成符合公司實際的社會責任戰略規劃及工作機制。公司的社會責任戰略規劃至少應當包括公司的商業倫理準則、員工保障計畫及職業發展支持計畫、合理利用資源及有效保護環境的技術投入及研發計畫、社會發展資助計畫以及對社會責任規劃進行落實管理及監督的機制安排等內容(第2條)

 

 

 

。美國

 

美國已針對企業資訊揭露制定特別的法案與規定,包括非政府組織、倡議組織、媒體、證交所等皆逐漸重視社會型投資之發展,並針對ESG議題揭露做出規範。2012年,治理與會計中心(Governance & Accountability Institute)進行一項針對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 index)與財富(Fortune)全球500強企業是否發行報告書的研究,結果顯示500指數與全球500強企業,於2012年,均超過半數的企業發行永續報告書。以下針對二個官方法案進行說明:

機構
名稱

CSR相關政策


重點摘錄





強制性
溫室氣體
申報規定


強制性溫室氣體申報規則所訂的溫室氣體排放源,涵蓋了大約85%的美國產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大致分為四類:

-特定排放源類別:包括發電、石油煉製、石化、水泥、硝酸製造、石灰製造、磷酸製造等17種業別,不限排放量規模。

-鋼鐵製造、鐵合金製造、紙漿及紙製造、玻璃製造等7種業別,其年排放量達25,000噸CO2e者。

-非屬上述兩類,使用燃料最大輸入熱值每小時30百萬BTU以上、或年排放量大於25,000噸CO2e之燃燒排放源。

-化石燃料(煤、石油、天然氣)及工業氣體(含氟溫室氣體、N2O、二氧化碳)製造商及進出口貿易商,其燃燒或使用將排放達每年25,000噸CO2e以上者。(§ 98.1)







(參





院)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本法案主要在於對會計師事務所及一般公司行為的監管,包括:

-建立一個獨立的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對上市公司的審計進行監管;

-會計師事務所須定期輪換負責監管業務的合夥人;

-負責監管業務之合夥人,不得提供其他服務予公司,以確保業務的獨立性;

-限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等,以增進公司的報告責任;

-加強財務報告的揭露;

-透過增加撥款和僱員等來提高美國證監會的執法能力。


 

。歐盟

 

過去十幾年來,歐盟地區一直積極致力於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因此國際上許多報告規範及相關活動與工具多源自於歐盟地區;以下乃針對歐盟地區境內德國及法國,其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之重大法案做陳述。

機構
名稱

CSR相關政策


重點摘錄




格勒納勒法案(Grenelle II Act)


Grenelle II第225章節要求企業需在年度報告中納入與環境及社會相關的活動與成果,以及對於社會發展的承諾

Grenelle II第225章節所規範之對象包含外商在法國上市與未上市的子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國家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以CSR行動方案為基礎,德國政府旨在組織與塑造公部門、企業、產業公協會及公民社會之間的溝通橋樑,以因應經濟、社會與環境的挑戰,其目的包含:

-使公部門與企業更關注CSR議題

-鼓勵更多中小企業參與CSR行動

-增加CSR的能見度與信賴感

-建構CSR相關法律規範並對於社會面與環境面做出貢獻

 

結論

 

各國政府、證券交易所及產業公協會已針對其境內企業訂定CSR相關政策,從美國聯邦法案到中國政府修改的公司法,以及銀行業如花旗銀行、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等,超過40家金融機構承諾實行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促使銀行於進行專案融資時,對於社會責任考量提供共同的架構及基準,以期降低管理風險;就產業公協會而言,如IBM、Dell及HP聯合發表全球CSR行為準則(Electronics CSR Codes of Conduct),此顯示電子業對CSR與供應鏈管理的重視。

 

各國藉由訂定強制性規定,以促使企業發行永續報告書甚至是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皆已有所成效。根據KPMG報告指出,2013年全球45個國家或地區中,有180個相關法案且過半具強制性,其數量仍會持續增長。

 

情資分析

各國政府或當地產業公協會皆有針對企業訂定揭露CSR相關資訊的法令,包含強制性與自願性質,旨在於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並將資訊公開。對於企業而言,要進軍國際市場則必須符合當地法令規範,故企業若能及早準備非財務資訊的蒐集與揭露,將有助於增加國際競爭力。

 

綜觀各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令,通常被規範的企業皆屬於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或對於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然依照我國財政部關務署的產業分類,以下列產業影響較大,包含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製藥、發酵、紡織、製革和採礦業等16類行業。且根據我國財政部關務署之產值統計,上述產業的出口產值,自102年1月至102年11月止,總計為新台幣315,752,576千元。

建議

 

。 建議企業及早因應產品銷售國家之當地CSR相關法案

 

建議我國企業及早研究欲投資國家之當地CSR相關法案,並由公司高層下達指示要求各部門訂定應變措施,包括非財務資訊之範疇及揭露的方式等。

 

。建議企業及早建置供應鏈CSR規範

 

去年5月由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所出版之全球永續性報告指南第4版(GRI Guideline Ver.4)中強調企業不應只聚焦於本身營運的影響,更應該將影響力擴及上游供應鏈及下游廠商,故建立供應鏈CSR管理規範漸成為焦點,企業可藉由納入CSR相關要求以完善供應鏈管理規範,並作為展現企業落實推動CSR的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