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公告木質、軟木質及竹質地板覆蓋物等產品之生態標章
歐盟執委會公告木質、軟木質及竹質地板覆蓋物(Wood-Cork-and Bamboo-based Floor Coverings)等產品之生態標章(Decision 2017/176/EC)將取代木地板覆蓋物(Wooden Floor Coverings)標準(Decision 2010/18/EC)。
此標準涵蓋之產品包括木質、軟木質、竹質、層壓板等材質之室內地板覆蓋物,不包括:合成纖維、牆壁覆蓋物、室外地板覆蓋物及具結構功能之覆蓋物等。
摘錄此標準之重點要求項目:
1.污染物含量限值
針對回收木材、軟木材及竹子,應依歐洲合板聯合會(European Panel Federation, EPF)之標準測試,各污染物於乾式回收料之含量限值如表1所示。
表1、回收料污染物含量限值
污染物 | 限值 | 污染物 | 限值 |
|---|---|---|---|
砷(As) | 25 mg/kg | 汞(Hg) | 25 mg/kg |
鎘(Cd) | 50 mg/kg | 氟(F) | 100 mg/kg |
鉻(Cr) | 25 mg/kg | 氯(Cl) | 1,000 mg/kg |
銅(Cu) | 40 mg/kg | 五氯苯酚(PCP) | 5 mg/kg |
鉛(Pb) | 90 mg/kg | 焦油 | 0.5 mg/kg |
2.危害化學物質要求
必須符合歐盟所列之高度關注物質及分類、標籤及包裝規範之危害化學物質禁用要求。
3.原料來源要求
-不得使用基因改造植物,並須由獨立第三方頒發監管認證如森林
管理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泛歐森林驗證體系(Pan European Forest Certification, PEFC)等。若為混和料,至少70%之木材、軟木材或竹子應來自具FSC認證之森林或地區。
4.化學品使用要求
-用於製造之物質不得使用阻燃劑、鹵化有機化合物、鄰苯二甲酸
酯增塑劑、氮丙環及聚氮丙環等。
-用於表面處理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包括第2004/42 /EC指令所列之名單),其總有機化合物含量應小於或等於重量之5%,若大於重量之5%,則須證明使用量小於10 g/m2。
5.生產能源消耗要求
應將產品於製造過程中,乾燥、研磨、鋸切、打磨、塗層、打包,以及製造所需之任何其他直接活動納入能源消耗計算。
6.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逸散限制
依據CEN/TS16516建材逸散測試標準,逸散限制如表2所示。
表2、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逸散要求
產品 | 項目 | 限值 |
|---|---|---|
實木地板 多層木地板 木皮單板地板 |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減去 乙酸 (CAS 64-19-7) | < 0.3 mg/m3 |
軟木地板 竹地板覆蓋物 | 總VOCs | |
層壓板 | 總VOCs | < 0.16 mg/m3 |
所有地板覆蓋物 | 總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Semivolatile Organice Compounds, SVOCs) | < 0.1 mg/m3 |
實木地板 多層木地板 木皮單板地板 | 標的最低濃度(Lowest Concentrations of Interest, LCI)物質減去乙酸的R值(CAS 64-19-7) | ≦1 mg/m3 |
軟木地板 竹地板覆蓋物 | LCI物質的R值 | ≦1 mg/m3 |
所有地板覆蓋物 | 致癌物質 | <0.001 mg/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