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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公告木質、軟木質及竹質地板覆蓋物等產品之生態標章

2017.08.03 自願性標準/標章

歐盟執委會公告木質、軟木質及竹質地板覆蓋物(Wood-Cork-and Bamboo-based Floor Coverings)等產品之生態標章(Decision 2017/176/EC)將取代木地板覆蓋物(Wooden Floor Coverings)標準(Decision 2010/18/EC)。

此標準涵蓋之產品包括木質、軟木質、竹質、層壓板等材質之室內地板覆蓋物,不包括:合成纖維、牆壁覆蓋物、室外地板覆蓋物及具結構功能之覆蓋物等。

摘錄此標準之重點要求項目:

1.污染物含量限值

針對回收木材、軟木材及竹子,應依歐洲合板聯合會(European Panel Federation, EPF)之標準測試,各污染物於乾式回收料之含量限值如表1所示。

表1、回收料污染物含量限值

污染物

限值

污染物

限值

砷(As)

25 mg/kg

汞(Hg)

25 mg/kg

鎘(Cd)

50 mg/kg

氟(F)

100 mg/kg

鉻(Cr)

25 mg/kg

氯(Cl)

1,000 mg/kg

銅(Cu)

40 mg/kg

五氯苯酚(PCP)

5 mg/kg

鉛(Pb)

90 mg/kg

焦油

0.5 mg/kg


2.危害化學物質要求
必須符合歐盟所列之高度關注物質及分類、標籤及包裝規範之危害化學物質禁用要求。

3.原料來源要求

-不得使用基因改造植物,並須由獨立第三方頒發監管認證如森林
管理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泛歐森林驗證體系(Pan European Forest Certification, PEFC)等。若為混和料,至少70%之木材、軟木材或竹子應來自具FSC認證之森林或地區。

4.化學品使用要求

   -用於製造之物質不得使用阻燃劑、鹵化有機化合物、鄰苯二甲酸

酯增塑劑、氮丙環及聚氮丙環等。

-用於表面處理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包括第2004/42 /EC指令所列之名單),其總有機化合物含量應小於或等於重量之5%,若大於重量之5%,則須證明使用量小於10 g/m2

5.生產能源消耗要求

應將產品於製造過程中,乾燥、研磨、鋸切、打磨、塗層、打包,以及製造所需之任何其他直接活動納入能源消耗計算。

6.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逸散限制

依據CEN/TS16516建材逸散測試標準,逸散限制如表2所示。

表2、產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逸散要求


產品

項目

限值

實木地板

多層木地板

木皮單板地板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減去

乙酸 (CAS 64-19-7)

< 0.3 mg/m3

軟木地板

竹地板覆蓋物

總VOCs

層壓板

總VOCs

< 0.16 mg/m3

所有地板覆蓋物

總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Semivolatile Organice Compounds, SVOCs)

< 0.1 mg/m3

實木地板

多層木地板

木皮單板地板

標的最低濃度(Lowest Concentrations of Interest, LCI)物質減去乙酸的R值(CAS 64-19-7)

≦1 mg/m3

軟木地板

竹地板覆蓋物

LCI物質的R值

≦1 mg/m3

所有地板覆蓋物

致癌物質

<0.001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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