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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e能源標章特別制定臺灣版標準

2019.10.29 自願性標準/標章
「Green-e臺灣版標準」於2019年7月10日發佈,由非政府組織 Center for Resource Solutions (CRS)旗下的 Green-e 能源方案負責制定與管理,屬於 Green-e 再生能源認證框架的區域性標準,制定過程中廣泛徵詢臺灣及國際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與建議。
Green-e能源方案是自願性的再生能源認證方案,提供再生能源的相關標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主要目的為推廣優質再生能源發電,從而推動消費者自願購買和使用再生能源電力。
Green-e認為,優質再生能源標準和認證可加速再生能源發電和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的發展,藉由向消費者提供切實可行的機制,讓消費者表達其對再生能源電力品質的要求。
該標準針對再生能源產品類型、發電來源類型、發電設施地理位置、發電設備條件等皆有明確規範。
Green-e核可的再生能源產品類型如下:
1.電力供應
- 自發自用、直供或電力零售商提供的再生能源電力。
2.能源屬性憑證
- 與電力供應分開銷售或使用的能源屬性憑證(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s, EAC)。
Green-e核可的發電來源類型包含太陽能(包括光電和太陽能熱電)、陸域風力、離岸風力、地熱能。
發電設施必須位於臺灣本島、金門、馬祖或澎湖。
符合資格的發電設備必須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直接與電網併網
2.電錶連接至已併網的電力使用者
3.微電網的一部分能與電網連接
4.發電設施與電力使用者直接連接
其他相關規範:
1.碳相關法規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8 條要求在臺灣實施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該機制開始實施後,CRS 將評估相關規範並依據需求更新「Green-e臺灣版標準」
2.電業法
- 「電業法」第 28 條要求電力零售公用事業企業銷售的電力達成一定的碳排放係數水平。用於符合第 28 條的再生能源電力和能源屬性憑證將不符合 Green-e認證的資格。
3.地方政府再生能源電力配額
- 用於遵從市政府級和縣政府級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再生能源不符合Green-e認證資格。
4.躉購費率
- 接受躉購費率(FIT)的再生能源發電不符合Green-e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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