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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印尼2016年將發布國家化學品管理新規範

2015.11.05

危害物質是指物質之特性,或其數量、濃度可能直接或間接污染或危害環境,或可能危害環境、人體健康,以致影響人類或其他生物生存之化學物質。印尼近年來透過現行法規Government Regulation No.74/2001積極發展化學品危害物質控管措施。在2001年以前,印尼沒有一個有效的法律規範足以管理危害物質,而且各領域發展的企業日益增加,尤其是工業與貿易方面,同時也增加危害物質的使用量。

 

該法規將危害物質分為爆裂物、氧化物、極易燃物、高度易燃物、易燃物、劇毒物、高毒素物、中毒素物、有害物、腐蝕性物、刺激性物、危害環境物、致癌物、致畸形物、致突變物等15項。管理上分類為可供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並依分類訂定管制規定:

管理分類

內容

可供使用的
危害物質
(含限制使用)

  生產商或進口商應向主管機關登記

  生產危害物質應提供材料安全性數據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危害物質運輸必須使用符合相關運輸法規的交通工具

  危害物質包裝必須貼有標誌和標籤,並配有材料安全數據表

  危害物質包裝損壞應由經銷商重新包裝

  危害物質存放地點應貼有標誌及標籤

  危害物質存儲地點必須擬定緊急應變處理程

  危害物質如果過期或不符合規定須丟棄,應依相關廢棄物管理辦法進行

限制使用的

危害物質

  進口危害物質應依程序主動通知出口國。

  出口危害物質必須經過目的國家及過境國家同意。

禁止使用的
危害物質

  禁止危害物質的任何使用、生產、運輸等行為。

 

 

建立危害物質委員會來為政府管理危害物質,並提供政府一些有關危害物質的決策與建議,該組織由主管機關、專家學者、環境保護團體各代表組成。進口尚未列入管理名單的新危害物質,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並由危害物質委員會核准後,主管機關始得頒發進口許可證。

 

規定任何與危害物質相關公共安全管理與緊急應變措施,危害物質義務人或公司平時應依相關規定實施安全管理,提供相關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並建立緊急事故處理步驟及通報程序,包括評估事故發生後危害物質可能造成的環境汙染及恢復方式等。

 

由危害物質主管機關或授權地方政府成立危害物質監督小組,可依職權對危害物質安全管理強制執行監督工作,危害物質義務人或公司應配合履行監督義務,包括允許監督人員進入任何工作場所、取樣、拍照及提供正確的相關資料,並規定定期提報危害物質安全管理報告給監督機關。

 

由於危害物質與環境保護及人體健康息息相關,危害物質義務人或公司應利用大眾傳播的方式,提供人民有關危害物質安全管理的訊息,提升人民對於危害物質的理解程度,降低負面的刻板印象,並同時依現行法律規定保留人民對於危害物質參與安全管理的權利。

 

世界各國針對危害物質訂定全面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之法令,企業應及早積極發展或尋找低危害性之替代物質,以因應日趨嚴格之國際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