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資源保育與回收法RCRA修正案將於2015年7月正式實施
2015.04.16
美國環保署之資源保育與回收法案(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旨為確保廢棄物於產品生命週期(從搖籃到墳墓)各階段有效管理,儘管該法令以鼓勵回收與提升管理成效為主要目的,然而隨著技術演進,許多企業與監管組織皆認為現行法令與市場回收現況有所落差。
為因應現今發展趨勢,美國環保署修正RCRA法案,鼓勵回收危害二手材料(hazardous secondary materials),並完善二手材料管理機制。
RCRA修正法案將於2015年7月13日正式生效。茲彙整RCRA修正重點如下:
1.確保異地(off-site)驗證機制:廢棄物轉移異地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或設備需經RCRA許可,確保回收場址具有合規的回收設備與人員。此外,針對回收業者排除的新驗證機制加入公眾參與之規定。
2.制定較彈性的回收規範:針對製程回收(in process recycling)及再生產品制定較為彈性的合法規範,如金屬商品於製程回收之合法認定。
3.放寬有害溶劑再製造之限制:放寬部分具商業價值之有害溶劑如甲苯、二甲苯、環己烷等溶劑於製程回收再製造之限制,提升有害溶劑之回收再利用率。
4.修訂固體廢棄物認定:修訂部分具回收潛力之危害廢棄物為危害二手材料,危害二手材料指的是二次材料如廢料、副產品或污泥等,而此類危害二手材料將可納入廢棄物回收規範。
詳細RCRA法案修正內容,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epa.gov/epawaste/hazard/dsw/rulemaking.htm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