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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出3大購買衝突礦產原則

2015.03.02
美國證管會於2012年8月22日通過了一項新的揭露法令,要求每個在美國公開發行的公司,皆應揭露從2013年的產品製造過程中,是否使用「衝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係指金(gold)、錫(tin)、鉭(tantalum)、鎢(tungsten)等四種礦產(以下簡稱3TGs)。
 
此法令公開之後,根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統計,影響美國約6,000家上市公司及20,000間關係企業,且預估大部分公司皆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調查作業。目前為止,僅4%的企業完成並申報資料,其餘的企業仍在規劃階段摸索。
 
大部分企業的回應方式通常是停止使用該區礦產,然而這種作法也會對當地社區產生嚴峻的經濟影響,甚至引發更多問題;不同於美國證管會直接立法,歐盟體認到此事實並針對「有責任地採購衝突礦產」提出三個原則:
 
1.不鎖定特定礦源:企業不應只是針對所規範之區域停止採購,也應了解其他地區是否有衝突情形發生,如南美洲、東南亞、東歐等地。
2.採購3TGs 之外的礦物:除了禁止採購3TGs 等礦物,仍可以採購其他礦物,唯企業必須體認到其他礦物也可能來自其他有衝突之礦源,故後續進行調查時須將範圍擴大。
3.先不建立強制性規範:企業應自願性根據OECD綱領進行自我宣告並經第三方查證後成為「責任進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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