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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ISO 14064-1的2006版與2018版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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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範疇三僅定性描述即可。2018版分為類別1~6,類別1~2必定進行盤查量化,類別3~6須事先進行重大性鑑別,如鑑別後為重大類別才需進行盤查量化。如需進行盤查應先瞭解預期使用者之要求,依預期使用者規定進行盤查。
一、ISO 14064-1:2006(Scope 分類)
- Scope 1(直接排放)
組織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來源所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 Scope 2(間接排放)
組織外購能源(如電力、蒸汽)使用所導致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Scope 3(其他間接排放)
除 Scope 2 以外,發生於組織價值鏈上下游的其他間接排放。
圖中以紅色虛線框標示,並註記為「定性描述」。
二、ISO 14064-1:2018(Category 分類)
2018 年版進一步將排放來源細分為六大類別:
- Category 1:直接 GHG 排放與移除 (如燃料燃燒、製程、逸散、運輸)
- Category 2:輸入能源之間接 GHG 排放 (如電力、蒸汽)
- Category 3:運輸造成之間接 GHG 排放
- Category 4:組織使用產品造成之間接 GHG 排放(上游)
- Category 5:使用來自組織之產品造成之間接 GHG 排放(下游)
- Category 6:其他來源造成之間接 GHG 排放
其中:
- Category 1 與 Category 2 對應傳統的 Scope 1 與 Scope 2
- Category 3~6 屬於 Scope 3(其他間接排放),圖中以紅色虛線框標示,並標註為「重大性鑑別」
- Category 4 為 上游排放,Category 5 為 下游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