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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

::: 碳費修法兩大鬆綁惹議 環境部:兼顧公平與減量
觀看人數: 13  發佈日期: 2026-08-06

碳費修法兩大鬆綁惹議 環境部:兼顧公平與減量

2026-08-06 21:1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碳費制度正式上路後,首波徵收作業已順利完成,環境部隨即啟動制度檢討與配套修正。針對首次納入碳費徵收的事業,環境部擬延後一年開始申報繳費,並調整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抵扣碳費的規範,希望兼顧制度公平、產業轉型及減碳誘因。不過,相關修正也引發環保團體關切,環境部強調,修法並非放寬碳費制度,而是在維持減量目標下,協助新納管事業及制度銜接,避免因配套不足影響政策推動。

 

碳費制度於2025年正式上路,461廠收費對象(合計240家企業)於今年5月均全數完成繳費,為我國碳定價機制迎來歷史性的關鍵里程碑。環境部說明,事業雖可依能源使用及生產情形預估排放量,但是否依法成為碳費徵收對象,以及實際排放量與收費排放量,仍須經法定盤查、登錄及查驗程序確認,不能僅以事業自行估算結果作為徵收依據。首次納管事業如在完成查驗、確認納管後,已無充足時間盤點減量措施、編列財務預算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下,只能按一般費率繳費,與既有納管事業取得優惠費率之準備條件並不一致。

因此,本次修正明定,首次符合盤查、登錄及查驗條件,且未曾依法申報排放量或繳納碳費之事業,其碳費申報繳納義務應自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適用。例如事業於今年首次辦理2025年度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於2027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2026年度排放量的碳費。此項修正是給予首次納管事業合理作業及減量規劃時間,並未免除其後續依法繳費及執行減量之責任。

 

針對高碳洩漏事業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抵扣碳費部分,環境部補充說明,有關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是事業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前,響應政府推動自願盤查、查驗及早期減量,依當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取得之減量額度,在考量制度轉換、事業早期投入之減量努力下,本次修正草案,主要是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也就是碳費開徵後三年內、扣除量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10%及扣除比率為0.1,讓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來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在,也就是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10噸先期專案額度,只能扣除1噸的碳費收費排放量,比一般事業適用之0.3扣除比率更為嚴格。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至於尚未使用的先期專案額度數量,帳面額度並不等同可直接扣除的收費排放量或碳費收入減少。即使以4,400萬噸額度估算,經0.1比率換算,理論扣除量至多為440萬噸,之後仍須受到個別事業收費排放量10%上限、三年使用期限及扣除比率等限制,實際可使用量將更低,不能直接將全部帳面額度視為碳費減收。

 

環境部尊重各界對碳費價格訊號與制度的關切,相關修正目前仍在意見蒐集程序,後續將綜合各界意見,持續檢視額度實際使用情形及其對碳費減量效果之影響,確保制度兼顧程序公平、產業轉型與實質減量,不因配套措施而弱化碳費制度之實質減量成效。

轉貼自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675790?from=searchresult